转发|哈尔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10号公告

发稿时间:2020-02-24浏览次数:86

为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做到一手抓防疫不放松,一手抓经济不动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错时上班、错峰复工、错峰返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月9日零时起,取消“市辖9个行政区内的道路,全天24小时对载客汽车(含新能源号牌车辆)实施按日期尾号通行”的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二、符合复工条件的工业生产制造企业,原则上采取两班或三班定员生产,首班上班时间每日不得晚于7时。

三、允许营业的超市、菜市场、副食品店、便利店、食杂店、果蔬店、药店(兽药店)、农贸批发市场以及加油(气)站等经营场所,营业时间为每日10时至21时。

四、公交车、出租车营运前,必须对车内进行消杀。营运过程中,司乘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早晚高峰时段加密公交车发车频次,控制每车乘坐人数。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有权利拒绝拉载未佩戴口罩乘客。

五、所有建筑行业企业,3月底前一律不得开工、备料。

六、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6号、9号公告之规定,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转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工业企业外,其他工业企业暂定2月底复工;在哈金融法人组织,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可提前复工复业,复工复业的金融企业要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必须将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安排部分人员上岗,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

七、凡享受《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克时艰政策措施》(哈政规〔2020〕1号)的企业,原则上2月底前不得开工。如提前开工,须向属地区县(市)政府申报。鼓励大型商贸企业、房地产开发及相关企业自持房产,对承租方房租实施减免。

八、2月8日后,凡哈尔滨区域外返哈来哈人员,一律实行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隔离)14天。凡来自疫区的人员,一律暂缓返哈。

本公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