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 | 黑龙江省发布第14号公告

发稿时间:2020-04-02浏览次数:8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新的重大变化,现就进一步做细做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坚决守住国门线,发挥“防火墙”作用,继续加强航空口岸疫情输入防范,及时做好陆路、水路口岸输入风险防控。


二、对由我省口岸直接入境人员,实行第一入境地即是隔离地。对我省所有入境人员,严格实行6个100%“闭环管控”措施,即在全省各口岸严格实行对进境运输工具100%登临检疫,对入境人员100%验核健康申明卡、100%进行体温检测、100%实施流行病学调查、100%采样检测、100%实施集中隔离。一律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2次核酸检测+1次血清抗体(IgM和IgG)检测”的管控措施,做到凡进必检、不漏一人、万无一失。


三、在保证国际货运畅通前提下,对货运司乘人员实行“闭环管控”措施。边境口岸海关要对进境运输工具实施 100%登临检疫,对进境司乘人员100%收验健康申明卡、100%进行体温检测、100%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海关对多次往返从事跨境运输的中外司乘人员,每14天为周期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可以继续从事跨境运输。海关、边检部门要加快口岸货运车辆验放效率,缩减车辆在口岸排队等候验放时间,使外籍车辆尽可能当日返回境外。严格做好入境后依规当日不能出境的中外运输工具和司乘人员的防疫管控工作,设置定点宾馆采取隔离措施,严防聚集,阻断疫情传播。


四、国内有风险地区解除通道管控的第一个14天内进入我省人员要实行14天隔离医学观察,有条件的集中隔离,没有条件的居家隔离,并全部进行核酸检测。第一个14天结束后,视疫情变化再作调整。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各地要加强对湖北省及武汉市进入我省人员的关心关爱,做好生活服务保障和人文关怀,适当安排心理辅导和心理干预。


五、无症状感染者要按病毒感染确诊病例做好监测、追踪、隔离和治疗。一旦发现无症状感染者,立即按“四早”要求,严格集中隔离措施,及时进行医学观察和医疗干预,坚决切断传染源。持续加大筛查检测力度和对无症状感染者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力度,有效做好无症状感染者管控工作,坚决封住防控漏洞。对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也要实施隔离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管理工作按照《黑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管理方案》(黑疫指办发〔2020〕74号)文件执行。


六、切实守好社区门、村屯门、企业门,发挥“守门员”作用,坚持用好口罩、测温、扫健康码“三件宝”,实行常态化管理。发挥社区村屯基层首创精神,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做好老旧小区的管控工作,尽快适应由封闭式管理向流动式管理方式转变。


七、继续保留现有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实施预检分诊制度,保留并科学合理设置发热门诊,发挥其及时发现病例的“哨点”作用。


八、随着疫情形势的新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新要求,对复工复产复业负面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业。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指挥部

2020年4月2日

(来源:新闻夜航官方微信)